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2020年)》和《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相关要求,现就深入推进全省依法治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依法治教的重要意义。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途径,是推进深化教育改革发展的强大保障。近年来,全省教育系统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管理方式,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在明晰权力清单、推进简政放权、完善学校章程、促进规范办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尤其是全省教育系统积极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要求,在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提升教育质量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比较好地维护了教育生态,促进了各级各类教育的科学和谐发展。
但从深层次分析,我省的依法治教工作还存在许多“短板”。教育系统一些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依法治教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依法治教的自觉性不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方式转变还未到位,依法治教、严格执法的能力不足;学校办学还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补课、违规收费等问题久治不愈;学校治理体系和机制还不完善,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方面问题还比较多,法治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必须清醒认识存在的问题,着力补齐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短板,全面加强教育法治建设,加快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全面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各地各学校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主动用法作为依法治教的关键,大力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学习活动,着力解决对依法治教的认识问题和行为自觉问题。要重点研读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的理论和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理论认识;深入研读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消除法律知识盲点。尤其是要深入领会法律法规所蕴含的法治思想和法理精神,深入领会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运用法律法规及法理精神解决问题,在联系实际解决问题中学习理解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教。完善领导班子法治培训和中心组学法制度,推广领导班子“法治微课”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依法治教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遴选学校领导时,要把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考量的重要内容,强化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门槛”。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强化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转变教育观念,坚持把维护教育公平、提升育人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做到依法履职、依法开展工作、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三、切实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依法梳理明晰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基础上,全面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既防止乱作为,也防止不作为,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的权限与责任,不断强化执行能力。要按照教育管办评分离、放管服结合的思路,依法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落实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更多地通过宏观手段引导办学,更多地通过服务体现管理。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机构建设,明确督导机构职权,充分发挥其督政、督学和监测评估作用。全面提高教育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教育决策必须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求。探索教育行政执法机制改革,一方面加强系统内行政执法机制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综合执法机制改革,逐步实现相对集中执法。全面推进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健全教育舆情回应机制。建立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实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败诉情况和规范性文件纠错情况统计制度,并纳入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
四、建立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全面完成各级各类学校章程建设,引导学校依章程自主规范办学。督促学校以章程为统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与规章制度,对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学校章程和改革发展要求,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内部规章制度,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依法明确、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权,健全决策机构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在高校推动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等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规范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设置及其职权;在中小学全面落实校长负责制,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校治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鼓励职业学校建立有行业企业人员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形成校企合作的治理机制。鼓励各级各类学校通过理事会、家委会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章程执行机制和监督评价机制,把执行章程情况作为校长述职和向教代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校领导班子任期考核。
大力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着力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培育一批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把法治教育融入校园法治实践,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理念,渗透到学生行为规范、日常教学要求之中,凝练到学校校训或者办学传统、教育理念之中。
五、大力提升教师的法治观念。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充分发挥其依法治教主力军作用,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在教师的入职培训、专业发展培训中,明确法治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教师全员学习。组织教师深入学习有关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法律规定,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职责,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员工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依法治校的能力。对专门从事法治教育教学的教师,要组织参加专门培训,提高其对法治理念、法律意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不断提高法治教育质量。全面推行育人导师制和一岗双责制,让教师成为学生的学业导师、行为导师、精神导师、人生导师。
六、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把育人工作作为依法治教工作的核心,推进青少年普法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的结合,使法治意识和公民道德成为青少年学生的成长底色。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在大学全面加强宪法教育,在中小学全面设立法治课程。坚持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在义务教育段开设好“道德与法治”国家课程;探索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增加法治教育内容;把宪法知识纳入中考、高考范围,将法治素养和法治实践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挖掘提炼各门课程中蕴含的法治教育元素,强化“全科普法”意识。在日常校园生活中着力加强青少年的规则教育,培养青少年的规则意识和遵守规则的习惯。积极开拓第二课堂法治教育,充分利用开学第一课、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法治宣讲活动。改变重认知轻体验的法治教育方式,更加突出法治实践和法治体验,促进青少年把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意识、上升为法治精神。整合社会法治资源建设一批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法治教育,让青少年体验司法实践活动。加强对留守儿童、随迁子女等群体的法治教育与服务,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机制,健全防范校园欺凌机制建设。
七、健全教育纠纷处理机制和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各地各学校要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育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申诉处理等工作制度。对重大教育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不断在司法实践中完善依法治教工作。要加强和规范各类行政程序法治建设,尤其要严格规范涉及师生处分的法定程序。高度重视师生权益保护机制和救济渠道建设,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公开、公正地处理教师、学生申诉。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处理学校与师生之间的权益纠纷。对难以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八、加强依法治教工作的组织和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责任制和依法治教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依法治教工作,及时解决推进依法治教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依法治教实施纲要的任务和措施。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明确教育法治工作的职责归属,充实和加强教育法治工作队伍。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通过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2016年底前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底前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应参与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协助处理教育纠纷、行政执法等涉法事务。鼓励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公职律师,高校原则上应聘请专任法律顾问,中小学校可视情况联合聘请法律顾问。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各地各高校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七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各自的普法责任。各地各校要从领导、措施、奖惩、经费等环节入手,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机制化、常态化。加强面向社会和学生家长的教育普法宣传,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教育的支持,引导家长确立科学的教育认知,争取全社会更多地在教育理念、教育方式、教育规矩上形成共识。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