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为规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使用管理,指导毕业生正确填写就业协议书,提高填写的正确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各分院集体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每位全日制普通大专毕业生只有一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四、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原签约单位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退函及盖章,交纳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就业指导中心,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五、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分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就业指导中心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
  六、本管理办法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上传:就业办 印发:本站原创 上传时间:2006年12月0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Copyright©2006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信息中心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1号 邮编:322100 
;:::::::::::: 浙ICP备05070567号 ::::::::::::  最佳显示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