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各级各类立项科研课题研究过程的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动全院群众性科研活动,提高科研工作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院科研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扬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科研精神,深入研究学院发展、教育教学、社会服务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努力为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服务水平服务。 第三条 课题研究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政策相一致;要与本地区、本学院、本学科、本专业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可操作性;要利于营造学院群体科研的氛围,调动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 第四条 课题研究要自觉接受学院行政领导、学术机构的指导,科研处承担全院课题研究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有从事课题研究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求真务实,精益求精的科研道德,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指导学院课题研究工作,审定学院研究课题的规划、立项、成果鉴定或评审的最高学术机构。科研处是学院课题研究组织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科研课题规划、申报、评审、立项、成果鉴定和宣传推广等组织的具体工作。接受上级科研部门的委托,履行有关课题申报,进行及其批准立项课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分院和其他相关部门要从自身实际出发,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组织研究团队,加强过程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水平。 第八条 学科专业教研室要注重学科专业发展前沿的研究,在课题研究选题和过程组织中,发挥本专业学术团队的作用。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是具体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者,要根据科研规范程序,按计划组织实施课题研究,形成预期成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院级课题申报的组织 院级课题针对学院发展、教育教学需要规划,加强院级课题研究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社会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向上申报课题研究的基础。科研处要依据领导决策,学术委员会指导意见形成年度科研课题计划,做好接受申报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上级课题申报的组织 科研处要加强教育、科技、社科等上级科研机构的联系,及时转发有关课题申报信息,做好相关课题申报接受、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条件 院级课题申报,课题申请人(或负责人)须具备课题研究所需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研究实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有研究的时间和精力,同年度课题只能申报一项。凡正在承担院级课题尚未按期结题的,不得再申报院级课题。 上级课题申报应具备其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程序 院级课题申请,按照课题申报要求,填写课题立项申请表;由所在分院、部门审查合格,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复核;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或行政领导批准。 上级课题申请,按其具体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评审与立项 院级课题一般要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立项;其他课题科研处凭立项通知书,接受立项单位委托管理。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职责与内容 经评审立项的院级课题,取得立项通知书的其他课题,即可启动研究工作。科研处对立项的院级课题和其他经批准立项的课题,实施管理职责。课题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工作包括开题检查、日常管理、中期检查、结题等,检查内容包括实际参与研究人员、研究资料档案、研究进展成果等。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课题申报时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课题研究经费来自批准立项单位资助拨款,学院批准的配套经费,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浙广学以致用「2007」 9号)规定的课题资助经费(金华社科联课题资助标准按省高教学会课题标准执行)。主要用于研究所需的工作条件、图书资料、差旅费、人员补贴、成果鉴定交流发表等方面的开支。课题研究经费统一列入学院财务管理,开题可使用总额的20%,期中检查合格后可使用总额的30%,结题可使用总额的50%。课题人员补贴要控制在总额的30%以内,已用课题经费支付版面费等论文发表费用的,支付额度已达学院规定所发表论文奖励标准的,不再享受学院规定的论文奖励,小于论文发表奖励标准的差额,可享受学院论文奖励。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特殊情况的管理 课题研究过程出现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课题名称;研究内容的重大调整;课题完成时间延迟;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发生变动等须及时与科研处联系,取得课题立项单位的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课题的撤消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民政行政规定,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与课题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到期不能完成者,将按规定程序报请立项部门撤消课题。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评审、鉴定和结项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批准立项单位或受委托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要向课题批准立项单位递交课题结项报告表和课题成果报告。立项的预期成果是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结题分成果验收结题和成果评审或鉴定结题两种。成果直观明确的,可以通过验收成果的方式结题;技术开发类课题要通过成果评审或鉴定得到专家认可后批准结题。成果评审或鉴定,由科研处牵头组织,院学术委员会或由其组成的课题成果鉴定小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议,并作出是否结项的决定。需外请专家评审鉴定的课题,由科研处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后组织。课题组送成果评审或鉴定时,应有必备的文件,包括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采纳和应用情况介绍,技术或技术开发产品成果的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条 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课题组、科研处要重视科研论文的发表、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科研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008年3月10日 |